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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可与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中的12个法律问题 法通识
来源:大鱼棋牌   上传时间:2025-12-13 07:18:09

  为普及法律通识,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法通识》栏目,以法院人专业的视角梳理、解答日常生活中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

  在“两岸四地三法域”的大背景下,随着大中华区间经贸合作日益紧密,仲裁作为一种高效、专业、便捷的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在跨境贸易中慢慢的变多地受到大家认可。

  港澳台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怎么样才可以在内地顺利地得到认可与执行呢?在内地申请认可与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的审查要点是什么?本文将对申请认可与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中12个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我国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香港特区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澳门特区安排》)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以下简称《台湾地区规定》),为港澳台与内地间的区际司法协助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操作指引。现行主要法律文件如下表所示:

  在内陆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的范围是仲裁机构按照香港特区、澳门特区或台湾地区《仲裁条例》在当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

  申请认可与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为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一、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二条

  ①(执行)申请书【需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申请人为外国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资料;➣仲裁裁决书、仲裁判断书、仲裁和解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号或识别资料和生效日期;➣理由和具体请求,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财产状况及该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

  ③仲裁裁决书(或仲裁判断书、仲裁和解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等申请认可与执行的法律文书)。

  (执行)申请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裁决书或仲裁协议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认可与执行港澳仲裁裁决的期间,《香港特区安排》《澳门特区安排》中明确适用执行地法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仲裁裁决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计算;仅申请认可仲裁裁决而未申请执行的,申请期间自人民法院对认可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起算。

  对于申请期间的起算时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法院对申请期间进行审核检查时,需结合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做出判断,一般来说,裁决做出之日为生效之日。

  申请认可与执行的期间与诉讼时效的本质相同,因此,对于申请执行的审查,在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六条

  从现行的《香港特区安排》《澳门特区安排》与《台湾地区规定》来看,国内法院不予认可与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种,分别为:①仲裁协议无效或不成立;②当事人未获得适当通知或因他故未能陈述意见;③仲裁庭对仲裁事由不具有管辖权;④仲裁庭的组成或程序不正当;⑤仲裁裁决对当事人无约束力;⑥认可或执行仲裁裁决有违内地公共政策。

  法院对港澳台仲裁裁决的审查方式为形式审查,并不做实体上的审理,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超出上述六种情形以外的不予认可与执行的理由,法院不予审查。其中,法院主动审查的事项包括依执行地法律,争议事项不能通过仲裁解决;或者认可或执行仲裁裁决有违一个中国法律原则或内地公共政策。除上述法院主动审查的事项外,其余事项当事人未提出的,法院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受理案件的基础,仲裁协议是否有效需从当事人是不是具备缔约能力、是否达成仲裁合意以及约定的事项有没有可仲裁性三方面做审查。具体情形包括:①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在订立仲裁协议时不具有缔约能力,包括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缔约行为,或代理人未取得代理权限的情形;②依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或仲裁裁决地法仲裁协议无效。

  实践中,对当事人获得适当通知的审查通常认为属于对送达问题的审查,要注意仲裁中的送达的标准同法院司法程序中的送达标准不同,应注意审查仲裁程序中的送达是否与当事人所选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规定相一致。当事人由于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情形最重要的包含:仲裁给予当事人的答辩期限不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而未予准许;该当事人未能出庭,未给予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机会等情形。

  仲裁庭对仲裁事由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提交仲裁的争议;二是仲裁庭超越仲裁协议范围进行裁决,既包括超越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进行裁决,也包括超越仲裁协议缔约的当事人主体进行裁决。如果裁决中超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决定与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是可分的,法院可仅对未超裁部分予以认可。

  甲公司因与乙公司产生投资纠纷而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裁决后,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乙公司提出异议称,仲裁协议约定的准据法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仲裁地为香港,但没关于仲裁机构的约定,而香港目前有8家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根据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无效条款得出的仲裁裁决,不应当被认可并执行。

  法院认为,乙公司认为仲裁条款仅约定仲裁地为香港,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应为无效条款。香港法律规定的临时仲裁制度无需约定仲裁机构,案涉仲裁条款符合临时仲裁条款的特征,且案涉仲裁裁决亦明确载明系临时仲裁,故乙公司提出的异议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在审查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是否妥当时,需要仔细考虑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符合仲裁地的法律规定。否则对该等情形下形成的仲裁裁决不予认可。

  在某资源国际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案中(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0-2-457-001),某资源国际公司分别与某商贸公司等四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冶金焦炭等。四份合同均约定争议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解决。后,某资源国际公司与四家公司对合同履行均发生争议,并提出四个仲裁申请。仲裁庭依据某资源国际公司的申请,将上述四个仲裁程序合并为一个仲裁,裁决四家公司向某资源国际公司连带支付款项。某资源国际公司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上述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异议认为仲裁程序错误,对该四个案件适用“多份合同,单个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规则》规定的启动仲裁的程序应分别约束所有仲裁当事人这一条件。

  法院认为,在仲裁庭组成后明确赋予当事人异议权的时间段内,四家公司均未正式提出异议,而是参加了仲裁程序。根据《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应视为该四家公司已放弃了对适用该程序提出异议的权利。该案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裁定对案涉仲裁裁决予以认可和执行。

  裁决对当事人还未产生约束力,或已经经仲裁地法院撤销或者停止执行。但当事人仅提出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尚未结案的,人民法院对于是否中止认可与执行程序,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自由裁量。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司法上一项重要且历史悠远长久的法律制度,其作为最后一道安全阀,基本功能在于捍卫法院地的基本道德观念、法律根本原则或重大社会利益,使其免受不同法域法律适用的危害。公共政策属于法院需依职权主动审查的事项,适用时应秉持审慎适用原则,只有违反主权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才可援引适用。

  对于申请认可与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案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案情,处理结果包括裁定认可与执行、裁定不予认可与执行、裁定中止执行或裁定不予受理。

  ① 裁定认可与执行。经审查当事人申请认可与执行的仲裁裁决不存在不予认可与执行情形的,法院应予以认可与执行。

  ②裁定不予认可与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不予认可与执行情形之一的,经法院审查核实属实的,人民法院在遵循报核制度后可裁定不予认可与执行。受理法院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③ 裁定中止执行。一方当事人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且提供充分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④ 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管辖或受理要求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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