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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追索的决胜之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核心问题与维权策略
来源:大鱼棋牌   上传时间:2025-11-27 16:28:35

  

工程款追索的决胜之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核心问题与维权策略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占了重要位置,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深入推进,此类案件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建筑市场交易不规范、监管不到位、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十分普遍,导致工程质量上的问题频出,严重影响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作为资深律师,我们见证了大量建设工程单位因工程款纠纷陷入经营困境,甚至面临破产的局面。本文将深入剖析工程款纠纷的普遍的问题,并为建设工程单位提供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和风险防范建议。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取得举世瞩目重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当前建筑市场中,压价承揽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明招暗定、围标串标等现象十分普遍。

  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一些施工人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导致工程质量上的问题频出,严重影响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在工程款纠纷领域,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的裁判观点明显倾向于质量优先原则。无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均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就能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则应当由承包人修复;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从法理角度看,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效力规定的最大的目的是保护建设工程质量,如果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立法目的已经实现,发包人也已实现合同目的,就应当支付对价。

  建设工程领域的强制性规定较多,违反哪些强制性规定会导致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无效,是建工案件常见的争议焦点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对此项法益的保护优先于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保护。

  如果强制性规定的目的是为保护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

  产生由不具有资质的承包人承包工程后果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

  例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整体的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实际施工人系指无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承包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非法转包的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以及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施工公司名义进行实施工程的承包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观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包括借用资质(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需要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

  所谓欠付工程价款,系指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而不是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全部工程款,若发包人并未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则不需要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等承包人向建筑设计企业等发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是其基本义务。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

  案例2中,地基基础工程和整体的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数的限制。工程虽已交付建设方使用10年,但由于工程整体的结构吊车梁仍在合理使用年数的限制内,所以人民法院判令实施工程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依法考虑了工程的特殊性。

  实践中,建筑设计企业与施工公司在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中标合同之外,又另行签订一份甚至数份合同的情形并不鲜见,该类合同经常对中标合同的条款内容做变更。

  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对于合同条款变更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实质性变更、应按照中标合同还是另行订立的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往往会产生争议。

  建设单位与施工公司应注重中标后的磋商,对中标合同中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地址、工程范围、技术方面的要求、实施工程的方案、工程质量发展要求等实质性内容做严格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实践中,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范围以及行使方式存在诸多争议。案例显示,商业承兑汇票的到期日不能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第三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居中调解;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若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不成,且合同中无仲裁条款,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和互谅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自行解决争议。

  作为争议解决的最终手段,诉讼适用于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

  当争议发生时,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争议方可以依法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法院将依据司法程序,通过一定的调查、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方式处理纠纷。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中,涉及的人员和法律关系复杂,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工程签证单是关键的证据形式。案例显示,即使签证单签字不完整,相关联的费用也应当计入工程造价。

  施工过程中,所有甲方指令一定要通过书面联系单确认,这是构建完整证据链的重要环节。

  当承包商遭遇建筑工程合同欠款纠纷时,他们有权要求发包商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若发包商逾期未支付,承包商能采用以下措施:一是与发包商协商,将工程折价;二是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该工程,并通过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向业主或债务人送交书面催款函并要求对方签收,若签收有难度,能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并办理公证送达等,减少实际工程拖欠风险。

  签订合同前应强化对施工公司的资质审查,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交给不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施工公司。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一方面应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在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事物的规模承揽工程,不得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接工程。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守约方亦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障交易安全非常非常重要。建筑设计企业与施工公司订立合同时,应就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全面、风险分担是不是合理等做全面磋商审查。

  对施工内容、实施工程的方案、技术方面的要求、质量发展要求、安全保护措施、工程工期、付款方式、竣工结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以书面方式在专用条款中加以细化。

  避免使用会造成歧义的字句或者前后矛盾条款;最好能够降低单方面约束性条款,把握违约责任限度。

  工程结算阶段是高发纠纷的关键节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变更程序及计价方式是防范结算风险的核心。

  对于审计审减争议,可在合同中约定审减率超过特殊的比例(如5%)部分由甲方承担。

  承包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亦无效。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当事人将无法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只能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损失赔偿,而损失举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当难度。

  最高人民法院在80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观点中明确说:违反保护建设工程质量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各施工主体均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为保护建设工程质量,立法倾向于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各施工方就建设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建工审判应当优先保护真正施工主体的利益,保障劳有所获。

  规制寻租获利行为。建筑市场上的寻租行为包括发包人基于道德风险而产生的寻租行为和建筑企业出租企业资质的寻租行为。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对下指导等司法工作中将始终绷紧工程质量这根弦,落实质量责任,强化宣传引领,引导建筑市场各类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体现了“质量第一”理念。实施工程单位等承包人向建筑设计企业等发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是其基本义务。

  案例1中,实施工程单位请求支付工程款,建筑设计企业提出质量缺陷抗辩。人民法院先围绕工程质量缺陷组织当事人调解,经调解修复缺陷并办理竣工验收后,人民法院再对工程款结算做出判决,实现了建设工程当事人利益保护与建设工程质量保障的良好统一。

  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出借资质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相关违法线索依法核实处理。

  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司法建议立案调查,对违法出借资质的行为处以罚款,以儆效尤。

  这是人民法院与行政主任部门合力惩治建筑领域违法现象,从源头上制止“三包一挂”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典型事例。

  面对工程款纠纷,建设工程单位理应当在合同签订、履行、结算全过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一方面,要严格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资质合规,避免“黑白合同”;另一方面,要重视工程质量,完善证据收集,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已经明确:质量合格是工程款支付的前提,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只有依法经营、诚信履约,才能在复杂的建筑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在迈向质量强国和经济社会高水平发展的法治大道上,建设工程单位理应当强化质量观念,增强底线意识,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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