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图3所示,租赁分为交易类别、业务类别、业务细分三个层级,所涉内容皆需准确命名和定义。但国内常见诸于文件的名称租赁、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其应用经常造成意义的混乱,如:①租赁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企业会计准则);②租赁分为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民法典合同篇)。
本文通过一系列分析民法典物权篇和合同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企业会计准则等基础法规涉租赁内容,认为:①租赁是相对于买卖的交易类别的名称,但与业务类别名称混用;②租赁包括融资租赁和非融资租赁两大业务类别,融资租赁实质是销售金融;③非融资租赁业务类别的名称是租赁服务,而非经营租赁。另,通过比较中美金融、税务监督管理体系差异及两国汽车融资租赁企业现状,建议应正视我国汽车融资租赁企业实质开展金融中介业务的事实,制定相对宽松的汽车融资租赁监管政策。
物权是其权能的集合,这些权能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它们效力层级不同:所有权最高,为完全物权;用益物权、抵押物权层级较低,是依附于所有权的限制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确定①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用益物权的定义是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拥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结合①、②法律条文,租赁交易的物权逻辑是:出租人(所有权人)在租赁物上设立用益物权并将用益物权让渡于承租人(用益物权人)以获取租金;承租人以租金为对价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及其收益;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向出租人归还租赁物的用益物权。
国内用益物权应用的解释多涉及土地、房屋等具体不动产的交易,则比较明确的关联到租赁这一交易类别:用益物权(usufruct)指基于特定的目的对非所有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一种限制物权。对于物而言,其真正价值在于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所有权人借由掌握的所有权以享有其权能所附加的经济利益,而非“所有权”的本身。用益物权的创设旨在使所有权人以外之人,透过法定的方式享受“使用”和“收益”的权能,借此发挥物的经济效益,达到物之利用的最大化。此段所言:所有权人以外之人即为承租人;透过法定的方式享受“使用”和“收益”的权能即为租赁。
的上述解释更透彻的说明了租赁以用益物权为标的进行交易的法理基础,租赁的诞生即源自交易双方不以所有权作为交易标的的共识。古时国王、领主、僧侣拥有土地是其特权,平民无权以买卖方式拥有土地等稀缺生产资料,所以最早记述租赁的汉谟拉比法典的租赁物皆为土地、耕牛等生产资料,且不涉及所有权的交易是租赁的属性和特征。
所有涉及资产(物)的交易,例如买卖、租赁、抵押等皆以物权的不同权能为交易对象。即:买卖是以较高层级的物权——所有权为标的的交易类别;租赁是以较低层级的物权——用益物权为标的的交易类别。物权及买卖和租赁交易结构见图1。
因此,租赁是交易类别的名称,用于区别买卖、抵押等其它资产(物)交易类别。且各交易类别所涉物权的权能不同,交易双方权益、义务有较大的差别,清楚界定交易类别非常重要。
租赁定义、名称的很多问题皆源自融资租赁等业务变形,之所以称之为业务变形是因为它们从两个方面模糊了两大交易类别的界限:①融资租赁在形式上是租赁交易类别,实质上是销售交易类别;②经营租赁实质是融资租赁,但为了税务统筹等目的,被企业会计准则-租赁(2006版)从融资租赁中区别出来。
边界效益是融资租赁业务变形的动力,即主事者根据实时情况和需求,选择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作为交易对象,以实现在不同财务、税收规则下交易各方效益最大化。因此,聚焦财务、税收的核心要素——谁是资产所有人并承担投资风险有利于清晰了解租赁及其业务大类、业务细分、业务变形关系和发展逻辑。
如图2租赁分析诸要素所示,业务变形(深色)包括销售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即实质这些变形业务都是分期抵押贷款,但能够准确的通过需要,选择是出租人是租赁物的资产所有人的租赁服务(长期租赁、经营租赁)还是承租人为租赁物资产所有人的销售融资(融资租赁)。特别是经营租赁(浅色和深色之间的过渡区),它兼有以所有权为交易对象的销售金融业务大类、以用益物权为交易对象的租赁服务业务大类的特性,因而混淆了销售和租赁服务两大交易类别的界限,导致诸多混乱。
销售与租赁作为两个交易类别本没有交集,但融资租赁的销售融资与租赁双重属性模糊了销售(所有权)与租赁(用益物权)的界限,并且造成一定混乱,如:①消费者囿于租赁的形式质疑“为什么我分期付款买车变成了租车”,导致汽车融资租赁成为现阶段金融领域消保的重灾区; ②2018年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调整的最大的目的也是消除融资租赁双重属性导致的资产、负债权责归属的不确定性。
顾名思义,销售融资是买卖(销售)的金融业务。以所有权为交易对象的销售包括自有资金全款购买和融资购买两种方式,后者即为销售融资(Sales Financing),销售融资又分信贷和抵押贷款两类。在美国,融资租赁是抵押贷款中的一项小众业务。
北美行业分类系统(The 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NAICS) 销售融资的定义是:该行业由主要是做销售融资或销售融资与租赁相结合的机构组成。销售融资机构主要是做贷款业务,目的是通过分期付款销售协议直接从经销商处或通过与经销商的安排提供抵押商品。
进一步的解释是:销售融资机构主要提供以抵押品作为担保的贷款。当客户签订分期付款销售协议时,融资机构会向客户贷款购买商品,这些商品作为贷款的抵押品。如果客户未能偿还贷款,融资机构可以占有这些商品。
融资租赁虽形式为只谋求用益物权的租赁交易类别,但合同约定租期结束后转让所有权,事实上又是买卖交易类别,即承租人谋求租赁物的资产所有权,具体是销售融资的抵押贷款,如英国税务海关局内部手册(HM Revenue & Customs internal manual)所言:融资租赁是以资产为担保的贷款(finance lease is a loan of money with the asset as security)。根据台湾税法,承租人可凭租赁费发票抵扣营业税和所得税税,但“针对融资租赁因为是分期付款购车之概念,不管一次付现或分期付款,租金、利息、手续费等进项税额都不可以扣抵。”
根据利益最大化和利益均沾原则,将出租人或承租人设定为租赁物财务或法律上的投资方,以获得相关税收和其他优惠和补贴,这是融资租赁持续发展的动力。
类似于次级贷款(Subprime lending),当符合分期付款贷款信用条件的客户不足,而又急于扩大市场时,销售方(出租方)退而求其次,以租赁之形式结合抵押贷款之实质,向次一级信用条件的客户销售产品,这是融资租赁产生的直接因素。
2012年毕马威《全世界汽车融资与租赁》(Global automotive finance and leasing)解释:融资租赁实为融资(F)和租赁(L)两个业务,并沿着银行化、服务化两个路径发展,其中租赁(Leasing)最终的目标是出行服务。融资租赁去金融属性向租赁服务转化的原因是:金融科技应用使银行等低成本金融机构得以绕过融资租赁企业,直接做消费者客户和小企业客户业务;融资租赁企业没有资金成本优势,不得已降维做金融中介服务或非金融的服务业务。
经营租赁是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业内(特别是融资租赁行业),通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经营租赁的定义将其视为以用益物权为交易对象的、非融资租赁的租赁业务类别的名称。但是,两版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对租赁的分类变化的逻辑其实给出了否定答案。
在美国,有一种叫“末期租金调整条款”(Terminal Rent Adjustment Clause, TRAC)的经营租赁[3],最后一期租金是变量,数额是租赁车辆的销售收益与合同标的车辆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租期结束租赁车辆出售的收益小于车辆账目价值时,承租人要补足差额,具备融资租赁的典型特征。
(1)表外融资 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资产和租金债务不在会计报表中体现,可优化财务报表,经营租赁的这个功能叫表外融资(off balance sheet finance)。
(2)税务和投资优化 ①出租人能够最终靠加速折旧获得税收优惠;②出租人可获政府鼓励投资优惠;③承租人可将租金作为费用由此减少应税收入,获得少交所得税的优惠。因此,经营租赁亦称节税租赁(Tax Oriented Lease)。节税租赁:出租人有资格获得加速折旧、投资优惠等税收优惠,并以降低租金的方式向承租人转让部分税收优惠,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当作费用从应纳税利润中扣除。这种节税好处使承租人以租赁方式筹措设备比以贷款购买方式的成本低。
由于融资租赁属于销售融资,所以承租人需要在合同期初按租赁物销售额的百分比交付租赁物的销售税(sales tax),而TRAC租赁的承租人可以将销售税分散的各期缴纳,降低金钱上的压力。其他的优势还有:出租人计提折旧可获加速折旧或增加成本税收优惠,这个优惠可通过降低租金惠及承租人。
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2018年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租赁准则发布实施答记者问指出:新版会计准则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因为: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授予经营租赁以用益物权为交易对象的外衣,让其达到表外融资租赁的目的;2018版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在剥掉经营租赁的外衣,让其回归融资租赁销售融资的实质,消除表外融资造成财务报表不真实反应承租人财务情况的弊端。
①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②2018版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结合①、②,经营租赁就是融资租赁的结论十分明了。两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经营租赁的变化及其与融资租赁的关系见表1,显然,因为变化的核心目的是去除表外融资,而表外融资的主体是承租方,所以,取消经营租赁也是针对承租方。
从会计准则及其变化能够准确的看出: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非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的承租人确认租赁物资产和应付租金债务;经营租赁是融资租赁。
2018年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已实施超过5年,确实解决了表外融资这个可能会引起财务报表不真实的问题,但似乎存在矫枉过正的问题:很多原本就是以获得用益物权的租赁,被划为以获得所有权为目的的销售融资,企业过度确认资产和承担债务,不真实的恶化了财务报表,有多个方面数据显示30%的企业因新企业会计-租赁的变化导致资产负债有不同程度上升。
2018年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已实施超过5年,确实解决了表外融资这个可能会引起财务报表不真实的问题,但似乎矫枉过正:很多原本就是以获得用益物权的租赁,被划为以获得所有权为目的的销售融资,企业过度确认资产和承担债务,不真实的恶化了财务报表。毕马威2019年对114家A+H上市公司调查,约75%的公司受到新租赁准则的影响资产和负债有不同程度上升。特别是交通运输行业,以往很多经营租赁的资产,按新会计准则将纳入资产负债表,使得该行业的资产和负债有较大的波动。再如零售业是轻资产运营,商铺大多是通过经营租赁的方式获取,新租赁准则实施后,财务报表严重恶化。
2018版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十四条: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用本准则第三章第三节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显然,划分租赁业务类别应当从承租人的主管意愿(是否有意愿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非租赁物(是否短期租赁或低价值资产租赁)。故,以短期租赁或低价值资产租赁命名租赁业务类别并不妥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首先,民法典合同篇确定了租赁交易类别的两个业务类别(合同);其次,交易类别、业务类别名称混淆的问题出现了。民法典合同篇中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应当是与非融资租赁业务类别的名称,但该名称与相对于销售的交易类别名称相同,都是“租赁”。为了消除这一混淆,有观点认为合同篇中的租赁合同应为经营租赁合同,即此处的 “租赁”应为“经营租赁”。但从经营租赁一词的来源及定义看,用经营租赁作为与融资租赁并列的非融资租赁业务类别名称并不恰当。
毕马威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的分析:“该项准则还严格区分了租赁和服务合同——租赁将记入资产负债表内,服务合同则仍然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外。”结合本文的相关分析,租赁服务是非融资租赁业务类别的名称是合理的,这一点已获国内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证明。
所有经济活动的个体都能够准确的通过其共性而聚为一类,而每一类经济活动又可以归纳出区别于别的类别的特性,这就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真实、基本同步反映实际的社会经济活动,对租赁的名称、分类相对准确、通用。
国内外经济活动分类皆为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四级,只是国际标准部分小类分得更为详细。非融资租赁业务类别在我国国家标准2017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归属租赁服务,具体见表2,门类L租赁与商务服务业,中类711机械设备经营租赁的定义指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的租赁服务。不过名称上仍然使用了经营租赁这个不准确的名称。
(1)出租设备和日用物品(Renting Consumer Goods and Equipment) 该行业典型经营模式是在店铺这类场所经营,具有零售特征,并且储备随便什么时间都能出租、适合短期出租的物品。出租物品主要是汽车、计算机、日用品等范围广泛的有形物品。
(2)出租生产经营常用的机械设备(Leasing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Often Used for Business Operations) 该行业典型经营模式是不在店铺做业务,无常备物品,只做长租期的出租业务。出租人直接面对客户以便他们在出租的状况下掌握出租物品的使用技术和知识,或者在出租合同框架下出租人与租赁设备的供应方协商直接向客户提供出租物品。设备出租人通常在合同中确定客户对出租物品的特殊需要,并利用专业经验为退租的出租物品寻找其他潜在客户。出租物品主要是产业类机械设备。
表2为我们国家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北美行业分类体系》(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2017,NAICS)中融资租赁、非融资租赁(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所处的分类层级和名称的比较。
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民法典物权篇、民法典合同篇相关联的内容,对租赁分类名称的分析结论如下(图3):
(1)租赁是是相对于买卖(销售)的一个交易类别的名称。租赁的交易标的是用益物权,买卖的交易标的是所有权;
(2)租赁交易类别包括租赁服务、融资租赁两个业务类别。其中融资租赁演化为承租人在财务上占有租赁物资产的交易,实质是以租赁物为抵押担保的分期偿还贷款金融业务即销售融资;
(3)租赁服务、融资租赁分别可细分为若干子业务类别,如:租赁服务包括短期租赁、长期租赁;融资租赁包括经营租赁、售后回租……。
建议引入租赁服务、短期租赁、长期租赁这个三个名称及相应定义,解决我国租赁名称使用混乱的问题。
表3为我国现行法规中涉及租赁名称的举例,无论分类、名称、定义,企业会计准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民法典(合同篇)都存在混乱的问题。能够理解各法规的来源、背景、领域不相同,但为便于相关法规之间的援用,至少在名称上应当统一。
名称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租赁、短期租赁和低值资产租赁。门类K金融业包含小类6631融资租赁服务;门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包含大类71租赁业、中类711机械设备经营租赁、小类7111汽车租赁。
定义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2018)
短期租赁(新增),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2018)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机械设备经营租赁:指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的租赁服务。
融资租赁: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商务部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活动。
金融租赁服务(已取消):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活动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说明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定义与2018版基本相同。鉴于会计准则并非收录所有经营活动包括租赁服务,所以在租赁会计准则应当为融资租赁会计准则,所以两版租赁会计准则皆区分融资租赁和非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系统将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个层次,分别用一个英文大写字母、2位阿拉伯数字、3位阿拉伯数字、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租赁合同定义包含了租赁以用益物权为交易对象的核心属性。
[4]张一兵,《汽车租赁业务与管理》第二版,机械工业出版社2020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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